5.7 暖通、消防与安全


5.7.1 温度、湿度、噪声超标的小型水电站应进行技术改造。
5.7.2 消防技术改造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071的有关规定,完备各项消防设施。
5.7.3 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场所及机组旋转部分应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5.7.4 对长度大于7m且只有一个出口的配电装置室,应增设安全疏散出口。
条文说明
5.7.1 恶劣的运行条件是影响发电安全的重要因素,应尽可能加以改善。南方一些小型水电站,由于厂房通风设计不完善,造成厂房内温度过高,湿度偏大,对运行人员的健康和设备的安全都很不利,应采取措施加以改善。
    厂房内运行人员工作场所的夏季空气温度不宜高于30℃,当室内温度在30℃以上时,应采取降温措施;厂房内冬季温度,机组正常运行时,不宜低于10℃,机组停运或检修时不应低于5℃,当低于5℃时,应增设采暖设施。小型水电站采暖通风改造,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071执行。
    不少小型水电站噪声超标,有损运行人员身心健康,应积极采取吸音、隔音减噪措施。
5.7.2 小型水电站一般不配备消防车,如远离城镇或其他大型企业,无法利用社会上的消防设备时,自备消防给水设施是必不可少的。
    消防给水设施可与发电引水或生活供水系统结合,也可设置专用的消防水泵或消防水池,按照可靠、经济的原则选定。消防设计可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071有关条款。
5.7.3 据调查,我国低压机组和部分高压机组没有设计旋转部件安全防护罩。很多小型水电站旋转部件的防护可以随意拆卸,根本起不到安全防护的作用,此类问题应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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